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55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13535718,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魏长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4783678650D,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杨世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95万元、案件受理费114143元、以500万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95万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8046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1295万元、案件受理费114143元、以500万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95万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费18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6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