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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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2058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维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058号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14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吕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赵维刚,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吉铁液化石油气公司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即27.00元,由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倪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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