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宝琴、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4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409号案件名称
段宝琴、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段宝琴;张素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段宝琴,女,1956年5月9日出生,住松山区。被执行人:张素梅,女,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宝琴与被执行人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