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绍佳、韩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36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3652号案件名称
汪绍佳、韩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绍佳;韩淑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3652号原告:汪绍佳。被告:韩淑艳。原告汪绍佳与被告韩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绍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绍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绍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汪绍佳负担。审判员 马 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超凡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604号 下一篇 朱礼智、田长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