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礼智、田长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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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826号案件名称
朱礼智、田长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礼智;田长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朱礼智,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田长青,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朱礼智与田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田长青支付申请执行人51400元。因田长青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朱礼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银行存款: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不动产: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无三、2021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村中无可执行财产。2021年8月19日,向伊川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公积金财产情况,经查询均无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田长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田长青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207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671元后,尚余514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兼) 陈万宏书 记 员 苏明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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