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凡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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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604号案件名称
郭超凡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超凡;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604号原告:郭超凡,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不详。原告郭超凡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之后收到原告郭超凡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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