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岗、路金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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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4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荣岗、路金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荣岗;路金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荣岗,男。被执行人:路金明,男。关于王荣岗申请执行路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路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9元。但被执行人路金明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路金明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无存款;2、查询到被执行人路金明名下有存款共计209.81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路金明向本院说明,已冻结的账户为补偿金账户,自愿用补偿金偿还债务,每年扣划一次;3、前往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路金明名下无房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4、后前往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路金明多年不在该村居住;5、将被执行人路金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王荣岗进行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路金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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