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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时向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9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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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9498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时向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时向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9498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4号5-1-2室。负责人:孟醒,该公司经理。被告:时向东,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时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沈诚铭房产中介所负担。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靳丽平书 记 员  刘家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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