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松、王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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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振松、王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振松;王振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499号之一原告:刘振松,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佛山市禅城区靓鲲朋食品商行经营者,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振,男,199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连海洋大学学生,住辽宁省大连。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雨(被告母亲),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振松与被告王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振松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刘振松负担。审 判 长 张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彩洁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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