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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赵某某侵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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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29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赵某某侵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侵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沈阳市铁西区政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2002年3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彰武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文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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