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赵某某侵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291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赵某某侵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侵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沈阳市铁西区政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2002年3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彰武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文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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