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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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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3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33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5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1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康乐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非婚生女孩张某3(现年7岁)由原告抚养,男孩张某4(现年12岁)由被告抚养;2、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轿车、被告名下存款20万元,原、被告均分;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经人介绍相识、父母包办于2008年农历十一月4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婚后至今未申领结婚证。原、被告同居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于2009年11月13日生育男孩,取名张某4,现年11岁,现孩子张某4和被告张某2及被告父亲一起生活;于2014年5月12日生育女孩,取名张某3,现年7岁,现和原告张某1一起生活。原、被告同居以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张某2的父亲给付150000元,加上原、被告的共同存款后分别存入原、被告的名下;2019年冬季,被告张某2从原告张某1的银行卡中取出100000元,还给了被告父亲,其余存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被告同居期间在被告张某2的名下按揭了一辆车牌号为×××的大众轿车一辆,当时首付款60000元,按揭款、报户等各项费用合计129800元。其中被告张某2的父亲出资首付款40000元、按揭款10000元,被告张某2打工偿还了剩余的车款,现该车辆按揭款已经全部还清。2021年1月1日,原、被告及两个孩子一起到临洮外出旅游,发生矛盾后原告张某1便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21年8月16日,原告张某1以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张某3由原告张某1抚养,被告张某2于2021年9月15日当庭一次性给付孩子张某3的抚养费16000元;孩子张某4由被告张某2抚养,原告张某1同居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折价款作为孩子张某4的抚养费,自愿全部留归被告张某2所有(原、被告都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被告应互相予以配合);二、原、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致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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