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梅、张增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484号案件名称
刘雪梅、张增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雪梅;张增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48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张增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刘雪梅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0元、执行费1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公司、网络银行、证券、对外投资登记等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任何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廖才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27号之一 下一篇 贺选卫、柳永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2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