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廖才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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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2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廖才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廖才银;白翠萍;廖财华;刘德彩;刘德成;何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向顺宏,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章涛,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廖才银,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乡县,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白翠萍(廖才银妻子),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乡县,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廖财华,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孙坪镇阳官村三组,租住于汉中市。被执行人:刘德彩(廖财华妻子),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城固县,租住于汉中市。被执行人:刘德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何珊(刘德成妻子),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廖才银、白翠萍、廖财华、刘德彩、刘德成、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陕07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才银、白翠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6212.25元及2019年4月15日之后利息;被执行人刘德成、何珊对此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六被执行人陈建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425元,申请执行费54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廖财华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3425元,申请执行费5445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廖才银、白翠萍、廖财华、刘德彩、刘德成、何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世军审 判 员 邹海山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田田书 记 员 翁丽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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