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喻明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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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583号案件名称
王凯、喻明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凯;喻明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583号原告:王凯,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喻明森,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王凯诉被告喻明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凯以被告喻明森自愿支付部分货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表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 判 员 田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健书 记 员 冉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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