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凯、喻明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5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583号
  • 案件名称

    王凯、喻明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凯;喻明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583号原告:王凯,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喻明森,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王凯诉被告喻明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凯以被告喻明森自愿支付部分货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表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 判 员 田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健书 记 员 冉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