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小虎;被申请人:布尔津县宏旭腾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6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小虎;被申请人:布尔津县宏旭腾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唐小虎;被申请人:布尔津县宏旭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60号申请人:唐小虎,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哈提乌斯叶尼,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布尔津县宏旭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彩滩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连,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小虎与被申请人布尔津县宏旭腾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唐小虎申请对被申请人布尔津县宏旭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布尔津县宏旭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唐小虎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尔曼 巴合提别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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