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杨艳峰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6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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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6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杨艳峰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杨艳峰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602号之一申请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负责人:窦谡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艳峰,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执行杨艳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5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杨艳峰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20778元。因被执行人杨艳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我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8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分别于2021年7月1日、7月2日、8月17日、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洛阳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三、2021年8月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寻到被执行人。2021年5月5日,到洛阳市市民之家调查被执行人的杨艳峰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杨艳峰未如期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杨艳峰,经传唤,被执行人杨艳峰未到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77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77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姚小艳审判员 何恒飞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帅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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