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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4民初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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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民初164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4民初1646号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金牛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乡县牧马河南岸廊桥水城景区22号楼。法定代表人:梁桂芳,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男,公司员工。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西乡县西大街穆家园巷3号。法定代表人:董长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梁桂芳,女,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居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告:杜德敏,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居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卢道宏,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居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董长江,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居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系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告:姚勋,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乡农商行)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乡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胡伟、马啸及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董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姚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乡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陕农信西农商银营业部借字(2017)第8号、第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笔合计金额1980万元,利息2220787.2元(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上合计22020787.2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合同项下贷款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价款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廊桥水城4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用途,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借款2笔1980万元,现结欠19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陕农信西农商行营业部借字(2017)第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0万元,借款期限5年,至2022年1月23日到期,约定第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2‰,第二、三、四、五年贷款利率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按季结息,分期还本,贷款逾期加收30%利息,贷款转移用途加收50%利息。原告依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发放转入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2、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陕农信西农商行营业部借字(2017)第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0万元,借款期限5年,止2022年1月23日到期,约定第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2‰,第二、三、四、五年贷款利率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按季结息,分期还本,贷款逾期加收30%利息,贷款转移用途加收50%利息。原告依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发放转入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清息还款,结欠贷款本金990万元,利息仅清止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欠息1042737元。以上2笔借款,由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结友社区廊桥商业5号、6号、7号楼(不动产证号为汉(2016)西乡县不动产权第0000781、0000782、0000783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商业用房,抵押房产面积7123.87m2)经依法评估抵押登记后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分别签订了陕农信西农商行营业部抵字(2017)第14、15号《抵押担保合同》。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自愿为上诉2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于2017年1月24日分别签订了西农商行营业部保协(2017)14-1、(2017)14-2、(2017)14-3、(2017)14-4、(2017)14-5、(2017)15-1、(2017)15-2、(2017)15-3、(2017)15-4、(2017)15-5《保证担保协议》。由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2017)第8号、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清息、分期还款,结欠贷款1980万元,利息仅清止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欠息2220787.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及按季归还利息,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拒不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致使原告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已签收确认。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董长江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姚勋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廊桥水城4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用途,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固定资产项目借款2笔1980万元,具体为:1、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陕农信西农商行营业部借字(2017)第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0万元,借款期限5年,至2022年1月23日到期,约定第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2‰,第二、三、四、五年贷款利率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按季结息,分期还本,贷款逾期加收30%利息,贷款转移用途加收50%利息。原告依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发放转入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2、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陕农信西农商行营业部借字(2017)第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0万元,借款期限5年,止2022年1月23日到期,约定第一年贷款执行月利率7.2‰,第二、三、四、五年贷款利率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按季结息,分期还本,贷款逾期加收30%利息,贷款转移用途加收50%利息。原告依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发放转入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以上2笔借款,由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结友社区廊桥商业5号、6号、7号楼(不动产证号为汉(2016)西乡县不动产权第0000781、0000782、0000783号),经依法评估抵押登记后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分别签订了陕农信西农商行营业部抵字(2017)第14、15号《抵押担保合同》。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自愿为上诉2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于2017年1月24日分别签订了西农商行营业部保协(2017)14-1、(2017)14-2、(2017)14-3、(2017)14-4、(2017)14-5、(2017)15-1、(2017)15-2、(2017)15-3、(2017)15-4、(2017)15-5《保证担保协议》。由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2017)第8号、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清息、分期还款,结欠贷款1980万元,利息仅清止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欠息2220787.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及按季归还利息,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不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致使原告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已签收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和履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虽未到期,但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被告,被告也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双方的借款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被告时解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的借款和担保事实,对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24日签订的陕农信西农商行营业部借字(2017)第8、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8日解除;二、由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利息2220787.2元(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三、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合同项下贷款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价款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03元,减半收取75952元,由被告西乡廊桥水城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廊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桂芳、杜德敏、卢道宏、董长江、姚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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