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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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玉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52号之一被执行人:杨玉华,女,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杨玉华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玉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玉华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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