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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超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佐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55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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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安超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佐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西安超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佐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佐朋,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超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佐朋与西安超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佐朋依据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9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执行回案款19187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张佐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超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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