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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云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7民初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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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998号
  • 案件名称

    马新云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海龙;马新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327民初998号 原告:马新云,男,生于1976年12月15日。被告:张海龙,男,生于1989年3月14日。原告马新云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海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新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25日,被告因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万元,言明9月份还款,时至今日,被告以工程款项未结清,拒不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有能力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张海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张海龙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张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曾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借款金额等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致纠纷产生。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张海龙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未能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张海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马新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张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烁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少 阳书  记  员      张 智 渊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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