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得娥、邓亚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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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34号案件名称
刘得娥、邓亚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范前平;陈卜芳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得娥,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邓亚莉,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邓亚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范前平,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陈卜芳,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与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范前平、陈卜芳应给付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赔偿款326042.78元,由范前平、陈卜芳用两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岚皋县官元镇街道门面一间(具体位置、面积以房产证为准)作价40000.00元抵偿给申请人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二、下余286042.78元由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每年向申请人给付10000.00元,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三、案件执行费4791.00元由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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