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得娥、邓亚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34号
  • 案件名称

    刘得娥、邓亚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范前平;陈卜芳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得娥,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邓亚莉,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邓亚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范前平,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陈卜芳,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与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范前平、陈卜芳应给付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赔偿款326042.78元,由范前平、陈卜芳用两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岚皋县官元镇街道门面一间(具体位置、面积以房产证为准)作价40000.00元抵偿给申请人刘得娥、邓亚莉、邓亚祺;二、下余286042.78元由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每年向申请人给付10000.00元,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三、案件执行费4791.00元由被执行人范前平、陈卜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