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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怀军、候永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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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21号
  • 案件名称

    董怀军、候永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董怀军;候永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21号申请人董怀军,男,1976年11月21出生,汉族,身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清泉名苑小区。被执行人候永平,男,1977年11月21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庄科塔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杨家砭小学后面,身份证号码:610627197711210556。本院在执行董怀军与候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候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永平向申请人董怀军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候永平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候永平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候永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候永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董怀军的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候永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怀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候永平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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