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8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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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8105号案件名称
魏永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魏永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8105号原告:魏永利,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鹭港小区801楼S-13底商。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鹭港小区301-05商业房。法定代表人:刘里江原告贾永利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未交费的情况下,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永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尤庆春人民陪审员 史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凯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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