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学刚、尹小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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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49号案件名称
曹学刚、尹小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学刚;尹小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曹学刚,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小旦,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学刚与尹小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尹小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小旦的银行存款44560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尹小旦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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