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占国、甄桂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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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908号案件名称
侯占国、甄桂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侯占国;甄桂凤;李阳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908号原告:侯占国,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桂凤,其他自然情况同原告甄桂凤。原告:甄桂凤,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阳,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传媒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侯占国、甄桂凤与被告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侯占国、甄桂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占国、甄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占国、甄桂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躬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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