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占国、甄桂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9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908号
  • 案件名称

    侯占国、甄桂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侯占国;甄桂凤;李阳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908号原告:侯占国,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桂凤,其他自然情况同原告甄桂凤。原告:甄桂凤,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阳,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传媒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侯占国、甄桂凤与被告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侯占国、甄桂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占国、甄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占国、甄桂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躬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