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管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30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3030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管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管金峰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3030号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法定代表人:刘立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管金峰,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管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庞刘东、闫开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62号 下一篇 周宏兰、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1执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