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刘东、闫开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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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762号案件名称
庞刘东、闫开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庞刘东;闫开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庞刘东,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闫开本,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刘东与被执行人闫开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庞刘东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0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220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230元(未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闫开本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哈弗牌×××号车辆已被本案查封,因本案属于轮候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闫开本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闫开本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刘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闫开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庞刘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闫开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纪坤书记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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