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飞、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28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2840号案件名称
宋雪飞、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雪飞;杨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2840号原告:宋雪飞,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告:杨涛,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原告宋雪飞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宋雪飞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雪飞承担。—2—审判员 穆乃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彭伟与重庆摩尔物流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0105民初6822号 下一篇 尹某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