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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雪飞、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2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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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2840号
  • 案件名称

    宋雪飞、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宋雪飞;杨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2840号原告:宋雪飞,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告:杨涛,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原告宋雪飞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宋雪飞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雪飞承担。—2—审判员  穆乃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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