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彭伟与重庆摩尔物流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0105民初6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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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渝0105民初6822号案件名称
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彭伟与重庆摩尔物流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彭伟;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摩尔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6822号 原告: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塘路2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GWWR2C。经营者:彭伟,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西霞,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摩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1幢1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29679A。法定代表人:朱江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欣然,女,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26199C。法定代表人:谢世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蓓,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女,公司员工。原告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诉被告重庆摩尔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北区轩辉汽车美容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浚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琦-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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