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王什信用社、韩慧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902执恢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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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恢815号案件名称
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王什信用社、韩慧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王什信用社;韩慧静;张晓龙;韩艳甫;韩士伟;韩士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902执恢815号申请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王什信用社被执行人:韩慧静、张晓龙、韩艳甫、韩士伟、韩士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902民初36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标的为2024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902执恢815号执行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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