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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恢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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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恢308号
  • 案件名称

    刘**、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殷**;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刘**,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殷**,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郭**,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殷**、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殷**、郭**未履行本院(2016)冀04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郭**银行存款41077.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师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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