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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红、王大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8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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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8197号
  • 案件名称

    赵丹红、王大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丹红;王大虎;保定鑫来鑫往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8197号原告:赵丹红,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王大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鑫来鑫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世纪华庭小区9号门脸。法定代表人:孙宝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丹红诉被告王大虎、保定鑫来鑫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丹红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赵丹红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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