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红、王大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8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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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8197号案件名称
赵丹红、王大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丹红;王大虎;保定鑫来鑫往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8197号原告:赵丹红,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王大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鑫来鑫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世纪华庭小区9号门脸。法定代表人:孙宝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丹红诉被告王大虎、保定鑫来鑫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丹红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赵丹红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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