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云、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0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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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09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益云、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益云;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益云,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益云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48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鑫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益云偿还购房款本息等共计239481元。本案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益云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封房屋现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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