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义、通化金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恢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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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30号案件名称
崔德义、通化金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崔德义;通化金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迟玉环;王迟玉洁;王翠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崔德义,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通化金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张志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迟玉环,女,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迟玉洁,男,199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翠玉,女,37岁,汉族,住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德义与被执行人通化金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迟玉环、王迟玉洁、王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0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放弃50,000.00元,现已经将执行款20,00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950.00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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