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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志国、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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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562号
  • 案件名称

    敦志国、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敦志国;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562号原告:敦志国,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9147。法定代表人:邵日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敦志国与被告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敦志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敦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敦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昱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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