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志国、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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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562号案件名称
敦志国、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敦志国;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562号原告:敦志国,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9147。法定代表人:邵日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敦志国与被告天津爱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敦志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敦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敦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昱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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