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昌、魏玉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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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民初1849号案件名称
李满昌、魏玉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满昌;魏玉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849号原告:李满昌,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系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村民,现住共和县。 被告:魏玉桂,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系共和县恰卜恰镇居民,现住共和县。 原告李满昌与被告魏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满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满昌以被告魏玉桂已经于2021年9月5日一次性偿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满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满昌负担。 审判员 杨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樊玉鹏书记员 赛什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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