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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聚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9执2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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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执27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聚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赞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聚香;张平;张聚国;尹丽霞;解占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9执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槐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军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凯彬,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聚香,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执行人:张**,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执行人:张聚国,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执行人:尹丽霞,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执行人:解占江,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聚香、张**、张聚国、尹丽霞、解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29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解占江、尹丽霞偿还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500元及其利息(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5459.75元,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96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执行到位5055.77元,扣除执行费2950元后,由申请执行人支取2105.77元。二、对被执行人采取传统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经约谈,申请人对我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2021)冀0129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到位5055.77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29执2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士渊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刘耀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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