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转花、魏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69号案件名称
付转花、魏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付转花;魏红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付转花,女,生于1972年10月28日,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魏红燕,女,生于1983年3月14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付转花与魏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红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其名下甘EH××**号江铃牌车辆另案已查封,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魏红燕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3102.00元,及案件执行费339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江勇审判员霍学锋审判员陈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武娟书记员党敏怡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