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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爱兰、罗荣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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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699号
  • 案件名称

    蒋爱兰、罗荣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蒋爱兰;罗荣湘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699号原告:蒋爱兰,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荣湘,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蒋爱兰与被告罗荣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蒋爱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爱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计10230元,由蒋爱兰负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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