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爱兰、罗荣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6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699号案件名称
蒋爱兰、罗荣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蒋爱兰;罗荣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699号原告:蒋爱兰,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荣湘,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蒋爱兰与被告罗荣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蒋爱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爱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计10230元,由蒋爱兰负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