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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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16号案件名称
陕西众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众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616号陕西众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人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笔案件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9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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