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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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64号案件名称
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李凯。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黄伟。本院受理的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0)泰裁字第179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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