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光辉、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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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186号案件名称
邵光辉、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邵光辉;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186号原告:邵光辉,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辉,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湾田国际石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LPHT78C。法定代表人:陈木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光辉与被告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9日受理。2021年9月2日原告邵光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光辉撤回对被告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光辉撤回对被告长沙茂盛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由原告邵光辉负担。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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