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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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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23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23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王某妻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109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王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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