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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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237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23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王某妻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109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王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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