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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齐兰、开原门桥起重机厂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执恢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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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执恢3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齐兰、开原门桥起重机厂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齐兰;开原门桥起重机厂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执恢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齐兰,女,汉族,1951年5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门桥起重机厂,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法定代表人:陆晓秋,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张齐兰与开原门桥起重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开原门桥起重机厂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开原门桥起重机厂名下有32604.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开原门桥起重机厂为集体企业,尚有大量职工未予以安置,资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库审判员  应 琦审判员  李铁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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