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岗、吴玉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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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670号案件名称
王祥岗、吴玉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祥岗;吴玉传;姚学标;朱超春;朱大红;朱立志;朱士迎;谢永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670号原告:王祥岗,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吴玉传,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姚学标,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朱超春,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朱大红,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朱立志,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朱士迎,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谢永宣,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王祥岗、吴玉传、姚学标、朱超春、朱大红、朱立志、朱士迎与被告谢永宣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王祥岗、吴玉传、姚学标、朱超春、朱大红、朱立志、朱士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祥岗、吴玉传、姚学标、朱超春、朱大红、朱立志、朱士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岗、吴玉传、姚学标、朱超春、朱大红、朱立志、朱士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王祥岗、吴玉传、姚学标、朱超春、朱大红、朱立志、朱士迎负担。审判员 张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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