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李云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07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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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07号之七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李云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李云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0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65号。法定代表人:蔡曙光,院长。被执行人:李云丛,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云丛罚金一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云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李云丛缴纳罚金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云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云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该案已扣划5744.44元;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户,该房产已查封;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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