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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世国、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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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318号
  • 案件名称

    崔世国、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崔世国;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3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世国,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华,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居街14号1-5-1。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上诉人崔世国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陈睿、张小姣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世国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2282号民事判决书;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认定上诉人崔世国和被上诉人签订模型制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却不认定上诉人支付了被上诉人5000元的预付款,上诉人按照合同给付被上诉人5000元现金,并有证人在场。一审法院仅凭没有收款凭证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崔世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5,000元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计算12,000元,共计17,000元。2.诉讼费由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2日,崔世国与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模型制作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项目为①外部尺寸∅600cm外部造型足球32瓣,门的形状。②、窗户、内部地板、食物柜、冰箱、设备间。③外部颜色待定……⑤按设计图纸制作,图纸由甲方审核后签字方可使用制作。⑥制作工期30天。合同款额10,000元。在合同第四项:付款结算方式中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崔世国)支付乙方(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预付款50%(5,000元)开始制作。沙盘制作完成后,乙方进行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模型尾款50%(5000元)。现崔世国称,该份合同签订后,即向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该合同预付款5,000元,但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安装并交付定做模型,故崔世国诉至法院,要求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崔世国崔世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确定的事实为:双方签订了《模型制作合同》,崔世国称,合同签订后即向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但其未向法院提交其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凭证或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方收到该款项的收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支付该款项并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相关证据,因此崔世国要求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方返还预付款的请求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世国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崔世国自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被上诉人支付预付款5000元,就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双方虽签订了《模型制作合同》,但并不能当然推导出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了预付款,而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亦无法充分证明上诉人已经支付该款的事实,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上诉人崔世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崔世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陈 睿审 判 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麒超书 记 员 梁婉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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