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良娥百货商店、史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213执3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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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213执3631号案件名称
滨湖区良娥百货商店、史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滨湖区良娥百货商店;史超;陈敢;付怀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3执3631号申请执行人滨湖区良娥百货商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路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1MA1N2WW36M)。被执行人史超,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陈敢,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付怀兵,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滨湖区良娥百货商店被执行人史超、陈敢、付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史超、陈敢、付怀兵名下21092元的财产或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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