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龙、乔红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78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7806号案件名称
陈彦龙、乔红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彦龙;乔红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7806号原告:陈彦龙,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乔红松,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陈彦龙与被告乔红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陈彦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彦龙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益斌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滨湖区良娥百货商店、史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213执3631号 下一篇 陈学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