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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君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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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10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君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君远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负责人:黄渭,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鹏、胡佳辰,均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君远,男,1968年2月6日生,住址普兰店。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君远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8172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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